兰州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兰州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将竣工前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进行预售和竣工后销售的经营行为。

三、凡进入市场进行销售(预售)的商品房,事先必须到兰州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商品房登记,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四、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各种手续齐备,并已明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2.完成项目建设总投资不低于20%(不含土地出让金)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

3.已建立商品房售后管理维修公约。

五、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

1.《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

2.计划部门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和土地出让合同

4.建筑许可证

5.商品房规划设计方案、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分层、分户平面图(包括商品房结构、用途、数量、面积、成本、销售价格和交付日期),小区绿化、治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方案

6.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委托质检合同。

六、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程序:

1.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预售)商品房以前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申报登记

2.房地产交易所验证、审核

3.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七、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遵循按质论价的原则,按照市场供求规律由双方协商议定。

八、商品房销售(预售)须填写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合同监证和纳税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须注明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

九、销售、预售商品房应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

十、商品房屋在竣工验收接管后的三个月内,向兰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登记,领取《兰州市商品房屋产权登记注册证》。购房人凭《兰州市商品房屋产权登记注册证》(复印件)、买卖协议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一、开发企业在刊登、播放商品房销售广告时,须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中载明许可证编号。未按上述规定提交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刊登、播放广告。

十二、凡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开发管理部门停办新的开发项目定点土地管理部门停办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拆迁管理部门停止新项目的拆迁安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企业资质年检。

十三、凡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纠纷案件,司法部门不予受理。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而销售(预售)商品房的,按偷税论处。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证明,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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