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江通航管理规定

黄浦江通航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黄浦江实行大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 黄浦江禁止捕捞作业。

第七条 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游艇、游览船、广告船、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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